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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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經濟部水利署辰○○○○法定代理人 陳隆政 被告頂大安砂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庚○○被告展全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癸○○被告生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被告耀泰砂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丑○○
侯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被告甲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被告鉅輝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卓安砂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勇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北縣汐止市○○街○○巷○○弄○○號被告幸盟企業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法定代理人巳○○住台北縣汐止市○○街○○巷○○弄○○號被告石豐實業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兼法定代理人宙○○住苗栗縣被告立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兼法定代理人子○○住臺中縣被告地○○住台中縣
拓泰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法定代理人乙○○住台中縣被告天源砂石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法定代理人己○○住同上被告亞洲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兼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戌○○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號被告漢臨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號1樓法定代理人申○○住苗栗縣被告龍門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兼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宇○○住苗栗縣被告嘉糖實業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兼法定代理人玄○○住同上被告酉○○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號
丁○○住苗栗縣天○○住台中縣
卯○住嘉義縣亥○○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6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貪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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