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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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吳昇龍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理由甲○○(原名吳昇龍)因犯持有毒品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吳俊毅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一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93年4月19日│93年4月初某日││││至1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緝字第1350號│93年度偵緝字第1350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579號│94年度上更㈠字第277││實│││號││審├──────┼──────────┼──────────┤││判決日期│94年6月1日│95年4月2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579號│95年度台上字第37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6月1日│95年7月13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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