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應於民國95年12月15日縮刑期滿,嗣經法務部以95年7月19日法矯字第0950027421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林欽章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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