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10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1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富多卡,債權人發予信用額度新臺幣20,000元整之富多卡供其使用,依約定書債務人得憑富多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惟債務人至民國98年9月29日止尚積欠新臺幣14,705元整暨民國98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14,705元為本金依約定條款第46、47條按年息10.8%計算之循環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1.08%違約金,嗣經債權人履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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