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朱有菘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天送馮金蘭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1,
487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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