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 鄭璧金 代理人 游文宏 相對人 林永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永峯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1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2月10日至93年2月9日,債務清償期民國93年2月9日,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林永峯於92年12月3日簽立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51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予相對人,其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尚負債本金297,077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件、建物登記謄本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編號├───┬────┬───┬───┬────┤用│用├──┬──┬────┤範圍│暨所有權│││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區│類││││││││││││││別││││││├──┼───┼────┼───┼───┼────┼─┼─┼──┼──┼────┼─────┼────┤│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一│甲│││95.92│全部│林永峯(│││││││0│般│種│││││全部)││││││││農│建│││││││││││││業│築│││││││││││││區│用││││││││││││││地││││││└──┴───┴────┴───┴───┴────┴─┴─┴──┴──┴────┴─────┴────┘┌───────────────────────────────────────────────────────┐│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抵押權│所有權││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平方│合計│主要建│││設定範│人暨所││││││房屋層數│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圍│有權範│││││││││及用途││││圍│├──┼───┼─────┼────┼────┼───────┼───┼───┼───┼────┼───┼───┤│001│00042-│吉豐路五段│干城段│住商用、│一層45.10│92.44│││平方公尺│全部│林永峯│││000│87號│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46.42││││││(全部)│││││0地號│土加強磚│騎樓0.92││││││││││││造、2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