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吳秀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年10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0年1月15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粘嫦珠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吳秀雯│彰化商業銀│109年5月1日│350,000元│0000000│未載││││行東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