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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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蔡英偉 被告 林重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30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