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奇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奇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奇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2年5月17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經法務部於
110年2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100141222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