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上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14號、113年度執字第1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上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江上鵬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3年6月6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得易科罰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回覆表示無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秋慧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毀棄損壞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3年3月9日15時40分112年12月20日15時50分112年12月20日20時30分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度速偵字70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67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6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桃簡字第682號113年度桃簡字第864號113年度桃簡字第864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25日113年4月29日113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桃簡字第682號113年度桃簡字第864號113年度桃簡字第8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6月6日113年7月17日113年7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76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07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076號編號2至3經定應執行拘役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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