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136號債權人 張旭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群開發有限公司、 李秋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務人之原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應補正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