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83號聲請人威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美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30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