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15號附民原告 張禾承 附民被告 江子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