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2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97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黃心漪
債務人 邱秋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三十日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