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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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秀權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鄭任斌 律師被告 謝家玲 被告 毛瑛茹 被告 林姵妘 被告 吳江舜 被告 林淑華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 律師
蔡宜靜 律師 李育錚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李育錚律師、 林欣屏 律師、 林志鍵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王士豪律師、蔡宜靜律師、李育錚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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