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扣之盜版VCD影音光碟柒拾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5年度調偵字第107號被告 林玉樺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該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盜版VCD影音光碟70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屬實,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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