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堉騰
劉達泰顏聰湧上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象棋叁拾貳顆、賭資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589號被告王堉騰、劉達泰、顏聰湧等賭博乙案,業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該扣案之賭具象棋32顆(為被告劉達泰所有)、賭資新臺幣1200元(為被告王堉騰、劉達泰、顏聰湧所有)因屬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附卷可證,自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賭具象棋32顆、賭資新臺幣1200元,係屬屬上列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依前揭之說明,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