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 劉金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美玉┌─────────────────────────────────────┐│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羅正一 │台灣銀行新│102年11月15│77,900元│AH0000000│││││莊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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