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96號原告 鄧雅心 被告 徐亞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25,718元【計算式:(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附近房地交易價格110,000元/平方公尺×74.0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42,201元/平方公尺×2,069.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84/100000)=6,425,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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