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作股份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03號上訴人 李春來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 律師被上訴人 黃暐瀚 即潔緣清潔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 律師複代理人 康維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作股份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二行關於「本院新竹簡易庭110年度竹簡字第17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竹北簡易庭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蔡欣怡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