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4號上訴人臻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禎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諭銓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不服之程度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對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算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復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於法不合,依前開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關於本訴及反訴所受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併計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0950元【計算式:12萬9000元+83萬1950元(即91萬7870元-8萬592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楊明箴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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