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 陳乃榮 (即 李盈進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嚴心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乃榮為原告李盈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李盈進於本件審理期間之民國111年12月4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 李婉菁 、 廖宥璁 、 廖宥瑋 均聲明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 李河 、 楊碧蓮 均已死亡;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兄弟姊妹 李妙文 、 李紫涵 均聲明拋棄繼承, 蔡玉玲 則出養他人,僅陳乃榮查無聲明拋棄繼承資料等情,有原告李盈進及蔡玉玲、陳乃榮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職權查詢拋棄繼承公告資料、原告李盈進之二親等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卷1第337、411頁、訴卷2第11、15、19至27頁),應堪認定。是原告李盈進之繼承人為其同母異父之兄長陳乃榮,兩造迄今無人聲明承受訴訟,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職權以裁定命陳乃榮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楊明箴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