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債權人 林家祥 債務人 廖憲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應增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亦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裁定,就上開規定自得凖用之。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貸新臺幣(下同)166,000元,雙方並約定如債務人有違約願加付一倍債權金額作為補償,有借款切結書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得請求之金額應為332,000元及利息。本院於108年2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僅裁准166,000元及該部分本金計算之利息,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補充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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