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67號上訴人 李進煌 被上訴人 李進發 視同上訴人 李鄭金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1,900元,是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核定3,501,9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周怡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