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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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陞陽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奕璇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 律師複代理人 江信志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五行通信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被告林志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4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