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畢瑟 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林怡芳 律師 陳希佳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請陳報固定資產抵押予借款銀行之狀況,並以表列陳報下列事項:
1、資產名稱。
2、資產價值(扣除折舊及損失)。
3、設定抵押權之債權人、抵押債金額。
4、抵押債權之餘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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