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海商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協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川木業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二九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叁仟伍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