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九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玖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八千二百六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