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甲○○
號號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負債金額過於龐大,無力清償,為此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債務人若毫無財產或其財產於破產宣告後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聲請之財產,據其提出之財產目錄,現金僅有每月薪資新台幣二萬五千七百元,扣除日常生活所需,已所剩不多,其餘僅有線戒乙只、玉鐲乙只、玉珮乙個,將來變現尚須增加財團費用之支出,是聲請人財產,與負債情形相權衡,客觀上顯不足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支出,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