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扣除原告繳納之壹佰參拾伍元,尚不足壹萬肆仟肆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建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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