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三號
原告乙○○住高雄被告甲○○男六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柯盛益法官曾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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