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十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一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查被告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何悅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