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怡諄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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