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許志豪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李淑芳 訴訟代理人 宋育芳
陳祈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蔡欣怡
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