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莊明哲 失蹤人 莊靖山 最後籍設:新竹縣新豐鄉明新街426巷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莊靖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莊靖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新竹縣○○鄉○○街000巷00號2樓之2)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莊靖山之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莊靖山之子,莊靖山於民國104年5月2日離家後即不知去向,迄今未再返家。
因莊靖山失蹤已逾7年,爰聲請宣告莊靖山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又本院依職權查無莊靖山之入出境資料、前案紀錄、勞保與就保資料、健保投保資料、財產所得資料、電話使用資料、殯葬設施使用紀錄、戶籍異動、社會福利資格、領取年金、失蹤人口尋獲及火化、土葬或骨灰(骸)存放之紀錄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資料、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遠傳資料查詢、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11年5月11日竹殯服字第1110000947號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111年5月18日竹縣湖警戶字第1113004361號函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山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調查筆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6月7日保普生字第11113025830號函、新竹縣政府111年6月9日府社老字第1110360226號函、新竹○○○○○○○○○111年5月26日竹縣豐戶字第1110000814號函暨莊靖山全戶戶籍資料、新竹縣政府111年7月6日府民生字第1113311211號函等件在卷可稽。另莊靖山失蹤後,其中華郵政花蓮府前郵局帳戶、台灣銀行帳戶有數筆提領紀錄,經聲請人到庭表示上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原由大姊保管、上開款項是由大姊提領等語,無從認定各該款項係莊靖山所提領,則聲請人主張莊靖山於104年5月2日失蹤等情,應堪採信。
四、基上,莊靖山於104年5月2日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於111年8月12日裁定准予對莊靖山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莊靖山陳報其生存,或知莊靖山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可憑,爰依法宣告莊靖山死亡。又莊靖山係31年9月18日生,於104年5月2日失蹤,計至111年5月2日失蹤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推定莊靖山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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