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 許志文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內未記載訴之聲明(需具體明確,亦即具體說明希望法院如何判決,請原告具體陳明究竟欲提起何種訴訟?如請求損害賠償,係請求何人應給付原告若干元?),亦未說明起訴之訴訟標的(即請求依據之法律條文、法律關係等),亦未表明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如:侵害之時間、地點、方式、結果),自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以上補正資料及後附書證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被告人數提出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