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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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璟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延勳 代理人 羅翊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謝伊婕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1丞泰開發有限公司 賴清 原第一銀行內壢分行111年10月31日55,650元PB0000000璟翰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