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589號聲請人 廖武正 即綜合機車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韋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最新之營業登記資料。
二、補正聲請狀狀末之簽章。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