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哲宜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哲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哲宜前犯毒品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伶慈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