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冠瑋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冠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冠瑋(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5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於民國105年9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502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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