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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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孜曄(原名林承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孜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孜曄(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68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茲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5122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