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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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介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介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介嘉(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6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被告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71號將受刑人部分撤銷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974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58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