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羿辰(原名侯欣怡)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羿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羿辰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與另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刑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伶慈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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