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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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繼字第23號聲明人甲○○
號丙○○
B幢50丁○○
號乙○○
幢502共同代理人戊○○上聲明人因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書(均為正本)。
二、聲明人之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但以親等近者為先,本件甲○○聲明繼承後,丙○○、丁○○、乙○○即非繼承人,不得聲明繼承,應具狀撤回。
【本件聯絡人:乾股書記官王子方(00-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