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851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87年度繼字第570號卷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乙○○積欠其信用卡債務,其為進行求償,亟需閱卷瞭解乙○○之所有繼承人資料,為此聲請閱覽本院受理被繼承人乙○○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事件之卷宗(即本院87年度繼字第570號卷)等情,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單等件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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