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42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0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4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明知大陸地區某商店販售之手錶、錶帶及皮包等商品,均未得如附表所示之各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卻與各該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生產製造而使用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之商品,屬同一商品,其竟基於意圖販賣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起,先以新台幣(下同)400元至1500元不等之價格販入如附表所示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仿冒手錶、錶帶及皮包等商品後,並於93年1月起,連續利用其所有之電腦網路設備,在yahoo拍賣網站,以帳號「acer12378」刊登標售前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以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手錶、錶帶及皮包每件15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牟利,並以其所有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email protected]作為與得標者聯絡之用,且以不知情 蔡永倫 所開設於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供作得標者匯入貨款之用。嗣於94年6月3日17時15分許,為警查獲」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前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被告同時販入未得不同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數個商品,係同時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處斷。聲請人漏未論列被告係屬連續犯,容有未洽,應予敘明。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品質、信譽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殊不足取,惟念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非鉅,所得利益不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所販賣之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之。扣案之玉山銀行存摺1本及電腦主機1台,雖係被告所有,且均係供被告販賣仿冒商品所用之匯款帳戶及用以連結至雅虎奇摩網站,固據被告警訊自承在卷,惟無沒收之必要,爰不依刑法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宅急便寄貨單收據1批,並非被告直接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亦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忠霖附表:
┌────┬────┬────┬──────────┬─────┬───────┐│專用權人│註冊號數│商品名稱│圖樣英文(圖樣中文)│專用期限│查扣品名及數量│├────┼────┼────┼──────────┼─────┼───────┤││││││││亞米茄股│00000000│錶及其組│OMEGA│97/12/31│手錶5只││份有限公││件│││錶帶48條││司││││││├────┼────┼────┼──────────┼─────┼───────┤│奧德曼必│00000000│錶及其組│APAUDEMARSPIGUET│102/07/31│手錶1只││固控股公││件等│││││司││││││├────┼────┼────┼──────────┼─────┼───────┤│ 瑞士 勞力│00000000│錶及其附│ROLEX│94/09/30│手錶1只││士錶廠││件等││││├────┼────┼────┼──────────┼─────┼───────┤│ 瑞奇蒙國 │00000000│鐘錶及其│VACHERONCONSTANTIN│98/01/31│錶帶29條││際股份有││組件│││││限公司││││││├────┼────┼────┼──────────┼─────┼───────┤│百年靈公│00000000│手錶、錶│REITLING(百年靈)│95/07/15│錶帶19條││司││帶等││││├────┼────┼────┼──────────┼─────┼───────┤│萬寶龍文│00000000│鐘錶及組│MONTBLANC│100/02/15│錶帶16條││具有限公││件等│││││司││││││├────┼────┼────┼──────────┼─────┼───────┤│雷達鐘錶│00000000│錶及其零│RADO│100/03/31│手錶1只││有限公司││組件││││├────┼────┼────┼──────────┼─────┼───────┤│ 路易威登 │││││││ 馬爾悌耶 │00000000│手提箱袋│LOUISVUITTON│100/02/28│手提包4個││公司││皮夾等│MALLETIER││皮夾1個│├────┼────┼────┼──────────┼─────┼───────┤│ 芬蒂艾德 │00000000│皮夾、錢│FENDIADELES.R.L.│100/08/15│零錢包1個││有限公司││包等││││├────┴────┴────┴──────────┴─────┴───────┘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3條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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