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5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1132號、94年度偵字第14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