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七八號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桃監裁三字第裁五二-D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緣由:㈠異議人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十七時四十六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
一般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桃園縣○○鎮○○路○○○巷口時,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照相,逕行舉發「闖紅燈」違規,並填掣桃警交相字第D00000000號違規通知單。異議人因不服舉發,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
㈡原處分機關以:本案異議人所有系爭車輛,於前揭時、地因「闖紅燈」之事實明
確,經照相依法逕行舉發並無不當,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之規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以桃監裁三字第裁五二-D00000000號裁決書,科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下同)二千七百元,並依法記違規點數三點(下稱原處分)。
㈢異議人收受原處分書後,表示不服,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依法提出異議,理
由略以:違規當時其左線車道停有一部貨櫃車,將其左前方之紅綠燈遮住,右前方復無紅綠燈可資遵循,致其無法看見紅綠燈,故於貨櫃車啟動後即隨之前進,俟看見紅燈號誌後隨即煞車,然已超過禁止線,並遭拍照舉發闖紅燈違規。其因看不見管制號誌,且未超過路口,然亦遭開單舉發「闖紅燈」受罰,實難甘服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異議人係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十七時四十六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桃園縣○
○鎮○○路○○○巷口時,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照相,逕行舉發「闖紅燈」違規,異議人遂向原處分機關申訴及裁決,有桃園縣警察局九十三年六月八日桃警交相字第D00000000號違規通知單及原處分機關桃監裁三字第裁五二-D00000000號裁決書影本各一紙在卷足稽,就本案舉發、裁決程序之事實,異議人並無爭執。
㈡異議人對於前揭時、地駕車超越停止線之事實坦承不諱,但辯稱:當時其左線車
道停有一貨櫃車,將其左前方之紅綠燈遮住,右前方復無紅綠燈可資遵循,致其無法看見管制號誌,故於貨櫃車啟動後即隨之前進,俟看見紅燈號誌後隨即煞車,然已超過禁止線,當時看不見管制號誌,且未超過路口等語。惟查:⑴據本院實地勘驗結果,如於系爭路口停車線後方一公尺處停車,尚能看見右前方之紅綠燈號,但如車輛已停止於禁止線上,則抬頭亦無法看見燈號之變化,此有本院勘驗筆錄一份、勘驗照片六張附卷可稽;次據舉發人甲○○提出之照片二張顯示:違規當時之管制號誌確屬紅燈,系爭車輛位置亦確已超越停止線,其辯稱右前方無紅綠燈可資遵循非屬事實,而係因其停車位置已於禁止線上,致無法看見該號誌。⑵由舉發人現場履勘時所提出異議人於前揭時地闖紅燈之照片二張觀之,第一張第三十三點五秒時,異議人之車子車頭已超出停車白線許多,其後輪已壓在停車白線上,而第二張第三十四點五秒時,其後輪已輾過該停車白線;且第一張顯示異議人小客車車頭遠超出左側之大貨車頭,對照該路口左前方巷口處之紅綠燈號誌(即「富貴樓」廣告招牌旁),異議人顯然可以看清楚對向車道上之同步反應燈號,以及垂直方向即該巷口之燈號反應,則異議人所稱左側大貨車擋住視線無法看清左前方的紅綠燈云云,即不實在。⑶再者,由舉發人所提出第二張照片顯示,其左側大貨車車頭尚未逾越停車白線,然異議人車後輪已輾壓過停車白線,顯然係異議人自己未嚴守紅燈停車之規定,與其左側大貨車並無牽連;⑷又異議人為營業用小客車駕駛人,其注意能力顯應較一般自用小客車或機車駕駛人為高,遇有紅燈標誌應確實將車頭停住於停車白線後方,豈能僅是後車輪壓在停車白線上,然後又慢慢往前移動;況,其車頭已超出該停車白線上許多,無法舉頭看清自己車道上方之燈號變化,亦屬可歸責於己事由,與該處燈號設置是否疏失無涉。是本件異議人之「闖紅燈」違規情事,已臻明確,所為異議理由,尚難採信。
㈢綜上,原處分於法並無不當,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昆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附法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