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1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馮澤文┌──────┬───────┬───────────┐│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95年10月26日聲請人預繳│││││├──────┴───────┴───────────┤│相對人應負擔:7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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