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 上訴人 林俊男 被上訴人 顏信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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